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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难治性精神障碍的手术适应症

王奎星

  难治性精神障碍是指符合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》第3版和美国精神病学会诊断标准《诊断与统计手册:精神障碍》第4版,病程较长,其他常用治疗方法(心理、药物、电休克治疗等)未能获得理想疗效的患者,对于这类患者可以考虑外科手术治疗。

  手术适应症包括:

  1、精神分裂症:病程3年以上。经过三种不同化学结构的抗精神病药物,足量、足疗程仍不能彻底消除某些精神症状,以至于残留部分阳性或阴性症状。有严重冲动攻击行为、危及个人和周围安全者,药物治疗又无效可适当放宽。

  2、情感性精神障碍:病程3年以上的慢性抑郁症、反复发作躁狂、双相情感障碍,至少应用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物治疗无效。

  3、神经症:症状持续3年以上的强迫症、焦虑症、恐惧症等,曾经各种治疗未见好转或减轻、病情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者。

  4、癫痫性精神障碍:精神症状持续3年以上,同时应用抗癫痫药物及抗精神病药物未能控制病情,或虽癫痫发作得到控制而精神症状未能减轻或消除,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者。

  5、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:仅用于症状持续3年以上,并有严重的冲动攻击行为,对本人及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药物治疗无效者。

  精神外科手术的禁忌症:对症状性精神病、器质性精神病、严重躯体疾病、严重精神衰退、严重脑萎缩以及16岁以下和70岁以上患者不宜手术治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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