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参保人员就诊时,医院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》(京人社办发[2009]17号)等相关规定,查验患者社保卡(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《医保手册》),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。
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。
二、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,应查看《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》,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,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。
开药量应根据国家《处方管理规定》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,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,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,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。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增生疾病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同时,门诊工作人员应对代开药情况进行登记,以备核查。
医院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,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,严禁乱收费。